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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扶持政策再延三年!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将农户小额贷款和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三年。

  具体包括: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掌握上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下面六个要点千万要清楚。
  
  §优惠时限。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三年,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就符合文件规定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贷款和保险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
  优惠政策涉及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贷款类型。
  农业贷款的判定,不是依据货款的事由和种类来判定,而是以货款的承贷主体来判断。只要在签定贷款协议当时,承贷主体是农户的,该笔贷款即为农业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计贷款利息收入的优惠政策。

  §小额标准。
  不是所有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计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只有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才能享受。对于小额农业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单笔贷款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农业贷款。二是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笔者认为,农户贷款余额应为该农户在不同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

  §农户判定。
  住户是不是农户,不是以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来判定,而是以其居住地来判定。通知规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对于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本条难以判定)。

  §金融机构。
  2017年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六项减税措施中,明确指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尽管财税[2017]44号文中仍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

    附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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