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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引发业界热议。原因是《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为了帮助小贷公司更好地学习《意见》,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特就如下问题进行解读:
  一、“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法放贷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的主体;
  2、主观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3、非法放贷行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重磅解读】“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4、造成严重后果: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在经营范围内发放贷款。
  【详见《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重磅解读】“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情节严重”是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核心认定因素,“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大前提是非法放贷主体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发放贷款,在此前提下,有三个入罪标准。
入罪标准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重磅解读】“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入罪标准2
  非法放贷主体的非法放贷累计数额、违法所得累计数额或者放贷对象累计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的80%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第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入罪标准3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行为,降低其入罪标准,具体表现为其相关数额按照入罪标准1的数额减半;具备入罪标准2的情形的,按入罪标准1的减半数额的40%。
  【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应严守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红线;依法经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不要暴力催收。
  【详见《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三、咨询费还能收吗?实际年利率如何算
  无论是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计入利息,并且本金为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
  举个例子:甲公司借给许某2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扣除预支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费用后,许某只拿到16万元,那么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本金为16万,利息为:20万-16万+20万×10%=6万,许某该笔借款的实际年利率为6万÷16万×100%=37.5%。
  【影响】能收,但应注意实际年利率的计算方式,严格控制实际年利率不能超过36%。
  【详见《意见》第五条规定】

  四、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重磅解读】“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1、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2、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影响】明确标准,细化规定,惩戒力度加大
  【详见《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五、《意见》是否有溯及力
  《意见》明确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根据155号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结论,《意见》实施前的非法放贷行为很大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最终的认定结果由最高院作出批复,亦不排除最高院会适用该意见将部分影响较大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
  【影响】具体认定结果应以最高院的批复为准。
  【详见《意见》第八条规定】

说明:本文为初步解读文件,相关内容应以法院的最终判决或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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