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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缩写为GA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经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批准并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自律互助、规范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服务和委托监管职能,竭诚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优化行业经营环境,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通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行业经营规范及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协调行业联合行动,提供法律援助或代表行业参与法律诉讼,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四)通过开设网站、编辑会刊、发布新闻和利用公众媒体等,宣传会员业务和行业发展成果,维护行业声誉,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五)组织或参与对内对外的学习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组织或参与学术论坛、行业调研和政策研讨等活动,推动本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及行业所需的各种信息。建立行业数据收集统计制度,为行业研究和政府监管提供数据资料;协调对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建立“客户诚信档案查询平台”;
    (七)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省金融办的委托下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订业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评选优秀会员和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等活动,树立行业标杆,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九)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机制,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沟通合作;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办省金融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小贷行业或相关领域的企业;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省金融办和省民政厅备案;
    (四)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作出评价,了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对行业相关密级文件、资料及信息保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9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五)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本协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收取,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会费的调整须由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协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出席会员大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充分授权相当级别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以确保会员大会作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变更、解散 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其中一次可和当年的会员大会一并举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小额贷款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对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人士也可作为荣誉会长、会员的候选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方案;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签发经会长授权的协会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对章程的执行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两名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讨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本协会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1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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