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金融办获悉,山东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范围,对于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达到全部贷款余额45%以上、且分类评级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可获得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5‰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山东省同时规定,汇总后小企业贷款(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5%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的,也将获得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山东省将适当提高补偿奖励标准。据山东省金融办介绍,2012年1月至4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为6720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137亿元,同比增长89%,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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