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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0-07-20


1. 政策缺失,缺乏合法身份。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处境尴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它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其运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章程,但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造成试点公司经营业务单一,主要业务是贷款,不能开展多样化服务,而贷款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形式。政策的缺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和长期战略制定造成了影响,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2.“只贷不存”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不良”。

新建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被明确界定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先天弱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由于贷款需求旺盛,融资渠道较少,试点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紧张。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立即开展业务,基本在前三个月就发放完绝大部分的自有资金。

3.公司治理结构缺位, 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指导意见》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中,股东结构不合理,缺乏资金实力雄厚的股东,已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但在现实中, 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 往往是经理主管日常业务开展, 而股东负责定期或定额的贷款审批和监督, 监事制度则完全流于形式。小额贷款公司有其股东构成和业务开展上的特殊性,重点在于协调股东所有人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以及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故此,可以考虑架构以所有股东民主管理、董事会(或专门的则务咨询团)重大决策、经理管理层有限决策及执行、监事(或风险管理岗)监督的各司其职,权责利相统一的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很容易出现被发起人或某些股东操控的情形,进而出现偏向发起人或股东的集中或关系贷款。因此,在贷款业务的决策环节上,应强化特定业务的“关系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有效避兔人情债和关系债的发生。应当明确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但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此外,出于制度成本的考虑,也不应当盲目追求复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有其股东构成和业务开展上的特殊性,重点在于协调股东所有人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以及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

4. 监管问题

《指导意见》第五条没有指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而是要求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非审慎监管”原则,以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出发点在于提高公司业务开展的灵活性,降低运作成本。而从浙江实践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涉及政府金融办、人行、上市办、银监会(局)、工商税务部门、公安等多个部门,正所谓“龙多不治水”,多头监管之下必然导致监管虚置。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管理,其直接后果是众多主管机关出现职责划分不清,监管工作难以专业化和精细化,难以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加之“非审慎监管”原则的政策引导,现实中主管单位往往是支持多,监管少。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风险,竟采用书面保证的形式,必须承诺对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此点也与作为公司制度内核的“有限责任”背道而驰。监管人员、时间、能力、经验等都存在问题。

5.利率管制存在,难以弥补高风险成本。

利率上限的存在,以及农村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扩大贷款范围、拒绝高风险客户来维持低利率运行,这使得一部分急需贷款的初始目标客户失去了小额信贷的机会,同时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久发展。

6. 高税负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虽从事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上税,这就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负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不享受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的优惠政策,同时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无法享受到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高,减弱了其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7.转制村镇银行看起来很美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指导意见》中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无疑,相关机构考虑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长不大,做不强,因此最终的出路应是转型,可以说不转制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走向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向:一是继续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主业经营,依靠发放贷款,保持相对稳定的收益率,其间可能会有股东的变化、资本金的增加等,但它的主要业务还是依靠发放贷款生存;二是虽然还属于小额贷款公司,但政策有所调整,经营范围有所扩大。如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的微利行业,且经营风险较大的特点,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允许其逐步开展保险、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以增加公司的赢利空间;三是改变性质成为村镇银行。这是政策原本所反映到的内容,如果政策再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成为村镇银行,从而具备“吸储”功能。如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不行的话,针对固定群体、机构或单位吸收存款也是一种可以参考选择的走向。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转制为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小额贷款公司原发起人将失去控股权,其进入金融领域希望落空。而商业银行为避免同业竞争,参股意愿不强。这样会导致双方对转制动力不足。二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不良贷款率低于 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30%,这些指标在目前对于我国很多商业银行来说都达不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要求显然过高。

从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的运行情况看,是在主发起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全控制下经营,其经营理念与发起银行没有多大区别,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同样是在发起银行的股东控制之下,以执行者身份履行职责,自主经营有限,可以说是大银行“克隆”了一个小银行而已,谈不上民营资本与“三农”经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有效对接。村镇银行很难改变大银行固有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也体现不出农村金融的创新,村镇银行的存款业务拓展也将面临很多困难,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是纯民营资本,有活力,能满足“三农”经济需求,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之后不一定适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称村镇银行只是看起来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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